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82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开原市象牙山某某合作社、侍某某、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开原市象牙山某某合作社,侍某某,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顾某某,男,住开原市。被申请执行人:开原市象牙山某某合作社,住所地:开原市。法定代表人肇玉,系该社社长。被申请执行人:侍某某,住址开原市。被申请执行人:肇某某,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某某与被执行人开原市象牙山某某合作社、侍某某、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原市象牙山某某合作社账户已被冻结,经查被执行人开原市象牙山某某合作社、侍某某、肇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