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4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晓凡、吴锦里等与王彦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凡,吴锦里,何某,王彦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1400号原告:刘晓凡,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开滦林唐社区服务中心干部,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原告:吴锦里,女,194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开滦林西矿退休干部,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何某。法定代理人:刘晓凡,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开滦林唐社区服务中心干部,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王彦欣,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原告刘晓凡、吴锦里、何某与被告王彦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晓凡、吴锦里、何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凡、吴锦里、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晓凡、吴锦里、何某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人民陪审员 王文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