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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晓凡、吴锦里等与王彦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凡,吴锦里,何某,王彦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1400号原告:刘晓凡,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开滦林唐社区服务中心干部,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原告:吴锦里,女,194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开滦林西矿退休干部,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何某。法定代理人:刘晓凡,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开滦林唐社区服务中心干部,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王彦欣,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原告刘晓凡、吴锦里、何某与被告王彦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晓凡、吴锦里、何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凡、吴锦里、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晓凡、吴锦里、何某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人民陪审员  王文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