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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23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平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平昌县响滩镇二龙路316号三楼准备找老乡王某某玩耍,看见位于同一楼层的另一住户房门半开,且观察发现房内书桌上放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便起意盗窃,遂推门入室,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将该笔记本盗走并藏至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当晚22时许笔记本电脑被公安机关从李某某租住房内搜出。经平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联想牌G475AX型笔记本电脑评估价为:1323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鉴定意见;搜查笔录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平昌县响滩镇二龙路316号三楼准备找老乡王某某玩耍,看见位于同一楼层的另一住户房门半开,且观察发现房内书桌上放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便起意盗窃,遂推门入室,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将该笔记本盗走并藏至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当晚22时许笔记本电脑被公安机关从李某某租住房内搜出。经平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联想牌G475AX型笔记本电脑评估价为人民币132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合法。2、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明现场概貌。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2日下午3点多到响滩镇二龙路316号三楼准备找老乡王某某玩耍,发现同一楼层的另一住户房门半开,书桌上放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便起意盗窃,推门进屋后,看到里面睡了一个人,见那个人没有动静,就走到书桌边将桌上的笔记本电脑偷走,拿回家藏在卧室床下,当晚被民警抓获,并搜出了下午偷的笔记本电脑。4、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7月2日晚11时许从被告人李某某家卧室床下搜出一台笔记本电脑。5、被害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日下午在家睡觉,4时许起床后发现放在桌子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便报案的情况。6、辨认笔录,证明李某某对被盗笔记本进行了辨认,辨认结果一致。7、证人王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租住响滩镇二龙路房屋读书是与王某某合租的,都住在三楼的情况。8、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联想牌G475AX型笔记本电脑评估价为人民币1323元。9、领条,证明李某某已将被盗笔记本电脑一台领回的情况。10、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系抓获归案。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本院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审判员  左红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柠伶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