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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田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田其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3民初982号原告: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110国道529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薛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臣,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团校家属楼二号楼东单元204。被告:田其林,无固定职业,现住甘肃省文县。委托代理人:脱万良,甘肃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公司)与被告田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6660元,减半收取计3330元,由原告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艳霞审 判 员  冷寒冰人民陪审员  云文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靳瑞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