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4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涛与乌斯曼.阿合买提江、叶尔江.夏勒扎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乌斯曼.阿合买提江,叶尔江.夏勒扎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4执389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西河路城西巷2号,个体。被执行人:乌斯曼.阿合买提江,男,维吾尔族,1976年4月2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塔西河乡西凉户村40号,农民。被执行人:叶尔江.夏勒扎提,男,哈萨克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塔西河乡西凉户村55号附1号,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斯曼.阿合买提江,叶尔江.夏勒扎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新2324民初第6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斯曼.阿合买提江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涛案款7600元,还剩6419元执行案款。现申请执行人王涛申请撤销执行,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准予申请执行人王涛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史 友 康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木尔扎别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别克布拉提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4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史友康审判员李科审判员木尔扎别克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别克布拉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