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特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杰东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杰东,杨培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541号申请人:王杰东,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杨培艳,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杰东与杨培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10月19日经莱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本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二、经甲方杨培艳、乙方王杰东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甲、乙双方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均自行承担;且甲、乙双方对于此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对方应当赔偿的项目、及赔偿金额均了解、清楚,双方均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乙方就此事故不再向甲方追偿,甲方也不再向乙方追偿。甲、乙双方就此事故一次性了结。三、其他损失双方互不追究,双方均放弃向对方追偿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杰东与杨培艳于2016年10月19日经莱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玥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