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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唐建国没收个人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172号被告人唐建国,男,1964年0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案由:没收财产被告人唐建国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刑终字第431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裁定对被告人唐建国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本院于2016年09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人唐建国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晓天审 判 员  税长富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