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狄万胜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万胜,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狄万胜,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头灶镇政府宾馆二楼206-208室。法定代表人刘礼荣。狄万胜申请执行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宁商终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狄万胜借款671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刘礼荣、姚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在本次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礼荣、实际负责人徐毅龙实施拘留;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东台市柏盛苑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恢20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在本次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礼荣、实际负责人徐毅龙实施拘留;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东台市柏盛苑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恢20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