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宣云与陈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云,陈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民初3446号原告:宣云。委托代理人:刘州平,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原告宣云诉被告陈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从起诉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莫剑青独任审判。原告宣云委托代理人刘州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庆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庆尚欠原告宣云借款15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庆归还原告宣云借款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陈庆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陈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莫剑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孙德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