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2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蔡圣礼与蔡刘桥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圣礼,蔡刘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圣礼。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圣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刘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国,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蔡圣礼因与被上诉人蔡刘桥返还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黄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蔡圣礼上诉请求:1、蔡刘桥返还1.13亩土地使用权;2、蔡刘桥返还2015年前两年半的土地租金4920元;3、蔡刘桥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994年10月5日土地分配归户清册证实1.13亩土地由其耕种,蔡圣礼于1998年将1.13亩土地暂交蔡刘桥耕种,后多次要求返还土地,蔡刘桥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蔡刘桥辩称,1、涉案土地是所在村组分配给蔡刘桥使用的,并非蔡圣礼上诉所说借予蔡刘桥使用。本案争议焦点的是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户与户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应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对处理不服的才可以起诉;2、涉案土地是原横巷乡和长生乡进行大规模土地改造后重新分配的,该土地调整涉及到村集体几百户村民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涉及大规模土地调整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蔡圣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蔡刘桥返还蔡圣礼1.64亩土地使用权;2、蔡刘桥返还蔡圣礼2015年前两年半的土地租金4920元;3、蔡刘桥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1998年至1999年期间,原泰兴市横巷乡、长生乡进行5000亩中低产田改造,原横巷乡蔡庄村的四个村组700余亩土地包含在其中,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造和重新调整,讼争的土地也是在本次调整中分配给蔡刘桥。蔡圣礼现以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要求蔡刘桥返还土地,而蔡刘桥是由其所在村组进行上述土地重新调整时分配的讼争土地,本案本质上属于双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因涉及到大规模土地重新调整及群体性利益的重新调整分配,民事诉讼无法处理,蔡圣礼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蔡圣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缴(蔡圣礼已预缴65元,予以退回)。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泰兴市横巷乡蔡庄村于1998年至1999年期间,对四个村组700余亩土地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造和重新调整,并在此次调整过程中将讼争的土地分配给了蔡刘桥。蔡圣礼现起诉要求蔡刘桥返还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上述土地重新调整涉及到群体性利益的再分配,属于村民自治权的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蔡圣礼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综上所述,蔡圣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继元审 判 员 丁万志代理审判员 黄方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