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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第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九江市浔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蔡灿福、张晓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浔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蔡灿福,张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第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浔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蔡灿福,男,汉族,住九江市。被执行人张晓华,女,汉族,住九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法院(2016)赣0403执821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蔡灿福、张晓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8770元,现因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蔡灿福、张晓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877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子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