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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卓堪天与雷州市东里镇初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堪天,雷州市东里镇初级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630号原告卓堪天,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建光,男,50岁,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雷州市东里镇初级中学。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东里镇。法定代表人林海生,校长。委托代理人蔡广,男,42岁,该校教师。委托代理人郭仕国,男,35岁,该校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堪天诉被告雷州市东里镇初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立志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卓堪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堪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卓堪天负担。审 判 长  苏 昌审 判 员  梁 仲人民陪审员  黄兆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