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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兴灵与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灵,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吴兴灵,男。委托代理人帅建红,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志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兴灵与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袁志福因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我院已立案并正在审理中,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