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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天长全统健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王庭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天长全统健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王庭国,张祖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6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东侧(天康大道南侧)。负责人:郭显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全统健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工业园区88号。法定代表人:王庭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庭国。被执行人:张祖坤。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天长全统健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王庭国、张祖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祖坤拥有位于天长市万寿南路西侧第二栋商住楼房产两处[房地权天变2006第087号、天变2006第08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祖坤的位于天长市万寿南路西侧第二栋商住楼房产两处[房地权天变2006第087号、天变2006第088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 茂 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花 晓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