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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50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帕埃纳防爆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蓝翔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帕埃纳防爆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江西蓝翔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5083号之一原告:无锡市帕埃纳防爆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工业园区黎明路。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南,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芸,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蓝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高薪技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凯。原告无锡市帕埃纳防爆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埃纳公司)与被告江西蓝翔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帕埃纳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帕埃纳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蓝翔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帕埃纳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4元,由帕埃纳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秋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