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8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华,范舒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8104号原告:陈文华,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范舒华,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陈文华与被告范舒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文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文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华撤诉。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