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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传侠与邓桂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特13号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27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申请人:邓某某,女,汉族,1970年2月6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某某与邓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李某某自愿赔付邓某某车损及拖车费用共计650元(陆百伍十元),邓某某对此无异议。本协议履行期限为:2016年11月5日赔付到位。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某某与邓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