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2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续XX与张XX、张XX、张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续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2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续XX,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乡XXX村。被执行人张XX,男,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乡XX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1********。被执行人张XX,男,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县XXX乡XX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5********。被执行人张XX,男,1980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县XX镇XX湾**号,身份证号码6127321980********。被执行人张XX,男,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乡XX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4********。续XX与张XX、张XX、张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31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万元,并以月利率20‰支付从2016年1月25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4400元。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XX系财政供养人员,冻结了其工资收入;查封了登记在谢XX名下与张XX共同共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白龙路XXXX小区X幢X层XXXX号商品房一套;扣划了张XX的住房公积金收入40800元,扣除本次执行费500元,剩余40300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续XX。现因张XX的工资冻结期限未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期限届满时,再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1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张宝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