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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临朐县泰兴纺织有限公司与河北双赢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泰兴纺织有限公司,河北双赢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24民初3388号原告:临朐县泰兴纺织有限公司,地址:临朐县七贤镇烟冢铺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489949813法定代表人:窦兵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郇庆强,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双赢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深州市赵八庄路段保衡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彦荣,经理原告临朐县泰兴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双赢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善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郇庆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3320.25及利息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购买原告帆布,结算后尚欠货款93320.25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5月23日至8月16日,被告分7次购买原告生产的帆布,并分4次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7月20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3320.25元未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索要欠款利息。以上事实,有发货单、对账单、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货款93320.2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索要欠款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放弃索要欠款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和对原告请求权的抗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双赢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临朐县泰兴纺织有限公司货款93320.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善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金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