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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伟兴水晶有限公司与章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伟兴水晶有限公司,章升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民初3785号原告:浙江伟兴水晶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综合开发园。法定代理人:杨鑫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爱芬,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升武,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下沿路新埠巷**号,现住浦江县仙华街道亚太大道***号*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5910212011原告浙江伟兴水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兴公司)诉被告章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安琪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爱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升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伟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款项850000元及利息284000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26日,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尚欠原告90万元的款项,双方于当日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欠款分三期归还,第一期15万元,被告于2014年元月20日归还5万元,4月底归还10万元,第二期35万元,被告于8月底归还,第三期40万元被告于12月底归还。协议还约定了欠款的利息及发生争议的管辖协议法院等内容。对于以上欠款,被告仅于2016年1月18日归还5万元,其余85万元款项和利息均未归还。被告章升武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于庭后向法庭陈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要求免除利息并分三年归还。本院认为,被告章升武承认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章升武欠原告款项事实清楚,双方对于欠款的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被告逾期未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利率1分未超过法律对于利息的限制性规定,被告要求免除利息没有依据,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升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伟兴水晶有限公司款项850000元并支付利息284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6元,减半收取7503元,由被告章升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代书 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