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1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秀杰与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杰,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周秀杰,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新兴里1号。法定代表人姚志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秀杰与被执行人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房产及投资、银行无存款,其仅有的部分机器设备已被本院查封,现拟进行评估、拍卖,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711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文武审 判 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毛佳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詹文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