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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5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鲍娇娇与彭怀忠、苏州马特维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娇娇,彭怀忠,苏州马特维商贸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5670号原告鲍娇娇,女,汉族,1992年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俞杰,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怀忠,男,汉族,1980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苏州马特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广达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小磊,总经理。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88号苏信大厦201室。负责人刘晓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芳,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鲍娇娇诉被告彭怀忠、苏州马特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特维商贸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保险苏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小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娇娇委托代理人俞杰,被告彭怀忠,被告浙商保险苏州公司委托代理人方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特维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娇娇诉称,2015年6月24日,被告彭怀忠驾驶被告马特维商贸公司所有的苏E×××××小型轿车在苏州市××中区郭巷好得家便道时与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原告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十个月,一人护理三个月,营养期限三个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彭怀忠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事故车辆在被告浙商保险苏州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协商不成,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彭怀忠、马特维商贸公司、浙商保险苏州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35521.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误工费18200元,护理费108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800元,施救费50元,鉴定费2520元,财产损失460元,伤残赔偿金743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人民币154187.74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彭怀忠辩称,对原告诉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事实无异议,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马特维商贸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浙商保险苏州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其事实均无异议,对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等事实亦无异议。事故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额为50万元和不计免赔险,愿意依据交强险的规定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约定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彭怀忠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苏州市××中区郭巷好得家超市便道时与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彭怀忠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即被送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左踝挤压伤,左足皮肤软组织损伤,左踝关节骨折,入院后行左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并于2015年7月24日出院。2016年5月10日,原告再次住院治疗,行左踝关节骨折内固定取出术,于当月18日出院。期间,原告共支付医疗费用35521.74元,被告另行支付医疗费936.5元。同年7月6日,由交警部门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营养、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导致左内外踝骨折遗留左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十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一人护理三个月,营养期限为三个月。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520元。因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故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由被告彭怀忠驾驶的事故车辆苏E×××××轿车为被告马特维商贸公司所有,并在被告浙商保险苏州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额为人民币5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险种),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发后,被告彭怀忠垫付了5936.5元(其中包含支付的医疗费936.5元),被告浙商保险苏州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先予赔付了10000元。诉讼中,原告提供的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用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派出所出具的居住登记信息等证据用以佐证其诉讼主张成立,鉴于上述证据均为原件,且到庭的两被告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虽然被告浙商保险苏州公司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但鉴于其未能提供相应反证佐证,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支持。又因被告马特维商贸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主张予以核实。对于原告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36458.24元,因有相对应的医疗票据佐证,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同时,虽然被告浙商保险苏州公司提出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的费用,但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而不予采纳;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记录反映的具体住院日期,依规定核定为1900元;营养费、护理费,参照司法鉴定意见确认的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和护理人数,依通常标准分别核算为4500元和10800元;对于误工损失,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限和社会人均收入,可以确认原告18200元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采纳;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认的伤残等级,结合派出所出具的居住登记信息,核定伤残赔偿金为74346元;同时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而住院治疗,故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以及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构成残疾亦将会在精神上带来损害,因此,本院对原告关于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予以支持,至于具体金额,本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分别酌定500元和3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460元以及施救费50元有相应证据证明且被告浙商保险苏州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6458.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误工费18200元,护理费108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施救费50元,鉴定费2520元,财产损失460元,伤残赔偿金743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人民币152734.24元。另,被告彭怀忠当庭陈述,其与被告马特维商贸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对此,原告及被告浙商保险苏州公司均无异议,被告马特维商贸公司因未到庭而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本案中,事故车辆苏E×××××小型轿车在被告浙商保险苏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被告浙商保险苏州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因此,被告浙商保险苏州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17356元,扣除先予赔付的10000元,被告浙商保险苏州公司还应赔偿107356元。对于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鉴定费2520元以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32858.24元,则应由交通事故当事人被告彭怀忠与原告之间按责承担。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彭怀忠负事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彭怀忠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上述损失被告彭怀忠承担24764.77元(其中包括鉴定费1764元)。又因事故车辆苏E×××××小型轿车在被告浙商保险苏州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额为人民币50万元加不计免赔险种),故被告浙商保险苏州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核,被告浙商保险苏州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23000.77元。由此,被告彭怀忠则应承担1764元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彭怀忠已经垫付了5936.5元,故其赔偿责任已经履行完毕,并且被告马特维商贸公司基于其与被告彭怀忠之间的挂靠关系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亦随之消灭。同时,原告应当向被告彭怀忠返还多付的赔偿款项4172.5元。考虑到履行的经济性,本院认为,由被告浙商保险苏州公司代为履行为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鲍娇娇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26184.27元。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彭怀忠人民币4172.5元。三、驳回原告鲍娇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6元,由被告彭怀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行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审判员  顾小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