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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刑核03526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梁开全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梁开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刑核03526891号被告人梁开全,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荣昌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梁开全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渝05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开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梁开全与被害人周某某(女,殁年49岁)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31日7时许,二人在重庆市荣昌区家门前院坝因离婚发生争执,梁开全到厨房内取出一把单刃刀具返回院坝,朝周某某头、面、颈、胸等部位刺、划十余刀,致周某某倒地后大失血死亡。当日8时50分许,梁开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犯罪现场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毒化检验报告》、《提取扣押笔录》、《DNA鉴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开全因离婚产生纠纷,持刀杀死其妻周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梁开全杀人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梁开全有自首情节,对梁开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刑初2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开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彬代理审判员  姜圆圆代理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渔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