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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与黄邦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黄邦宏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591号原告: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李鑫,系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影,系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黄邦宏,男,1972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邦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思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