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19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燕文昶诉白锋、白剑、杨晓燕、刘玉才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文昶,白锋,白剑,杨晓燕,刘玉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1995-1号原告燕文昶。被告白锋。被告白剑。委托代理人白锋。被告杨晓燕。被告刘玉才。委托代理人杜励龙。原告燕文昶与被告白为锁(诉讼中死亡)、刘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2015年9月12日,白为锁死亡,本院依原告燕文昶申请追加了白为锁的法定继承人白剑、白锋、杨晓燕参加诉讼,原告燕文昶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文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燕文昶负担。审 判 长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人民陪审员 马小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阿丽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