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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琼与杨忠灿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琼,杨忠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刘琼,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杨忠灿,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刘琼申请执行杨忠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琼以杨忠灿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忠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忠灿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刘琼亦不能提供杨忠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忠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忠灿应继续履行(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琼发现被执行人杨忠灿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