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长春新基管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新基管业有限公司,黑龙江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新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2038号。法定代表人刘宇恒,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65号。法定代表人孙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新基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冬梅审 判 员 武广文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