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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罗某、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罗某,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2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地址:高安市瑞州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琳,职务:行长。被告:罗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常席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告罗某、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借款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梁克诚审判员  丁早华审判员  吴 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