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6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蓝世碧与重庆市万盛区东林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重庆广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世碧,重庆市万盛区东林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重庆广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民初6747号原告:蓝世碧,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银,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万盛区东林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东林铁路一村1号,注册号:91500110774892065Y。法定代表人:鲁广荣,总经理。被告:重庆广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注册号:91500110787492976G。法定代表人:鲁广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女,汉族,1984年5月13日出生,住本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蓝世碧与被告重庆市万盛区东林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重庆广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世碧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蓝世碧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世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蓝世碧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贤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裴川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