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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莫某与植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植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5民初647号原告莫某,女,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47。被告植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14。原告莫某诉被告植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冼毅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被告植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并于××××年××月××日在封××南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了大儿子植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儿子植某丙。我与被告由于相识时间不长,双方了解不深就草率结婚,导致双方感情基础不扎实,婚后虽共同生活多年,但被告对我一直不好,对家庭毫不关心,不务正业。且被告有赌博和家暴的恶习,经常与我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一直都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忍气吞声,谁知被告变本加厉对我施暴,我对被告已失去信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植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植某甲辩称,我只是平时偶尔打打麻将,而且我也没动手打原告,如果原告愿意与我和好,我也可以不赌。如果原告坚持与我离婚,我可以答应,但是原告要赔偿20万给我,如果没有我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莫某与被告植某甲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封××南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于××××年××月××日生育了大儿子植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小儿子植某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原告称因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对原告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自2016年5月底开始与被告分床至今,但仍居住在同一房间。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莫某与被告植某甲相识后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原告认为被告有对其使用家庭暴力的行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该主张。原、被告虽已分床居住,但双方仍居住在同一房间,说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多点沟通,多为家庭及两个儿子着想,双方做到互谅互让,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莫某与被告植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莫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上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炫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