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旭刚与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刚,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979号申请执行人张旭刚,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新立乡新立村。被执行人XX,男,汉族,25岁,个体,现住双辽市双山镇德利家园小区。张旭刚与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吉038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XX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旭刚劳动报酬款3786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旭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9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陈 霞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