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4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丁高朝、全光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高朝,全光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393号申请执行人丁高朝,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全光余,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丁高朝与被执行人全光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031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全光余赔偿申请执行人丁高朝23580元,并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全光余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7月25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全光余名下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上步村望江路127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316047,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处农村住房),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从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2016年7月20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全光余名下两辆汽车,分别为浙C×××××马自达牌小型汽车和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上述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现下落未明,未能扣押处置,查封期限两年(从2016年8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对于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全光余予以布控拘留,及对其名下浙C×××××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予以布控。现因被执行人全光余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车辆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光余在本案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3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赵建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