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执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口美兰佳佳航空售票中心与被执行人周金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美兰佳佳航空售票中心,周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2474号申请执行人海口美兰佳佳航空售票中心。被执行人周金花,女,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海口美兰佳佳航空售票中心与周金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486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金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海口美兰佳佳航空售票中心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3450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金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4执24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该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隋志伟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