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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2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与吕荣法、吕俊奇、吕俊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吕荣法,吕俊奇,吕俊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6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诗山街草埔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65145L。负责人苏振南,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志清、傅德培,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吕荣法,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吕俊奇,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吕俊杉,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吕荣法、吕俊奇、吕俊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荣法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支付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元、执行费人民币575元;责令被执行人吕俊奇、吕俊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吕荣法、吕俊奇、吕俊杉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吕俊杉、吕俊奇、吕荣法名下仅有银行存款数百元,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国土等财产登记信息;2、2016年10月1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吕俊杉、吕俊奇、吕荣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