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恒丰玻璃有限公司申请陈章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恒丰玻璃有限公司,陈章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6执68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恒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濮城镇。法定代表人卢太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章见,男,汉族,住范县。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恒丰玻璃有限公司申请陈章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范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恒丰玻璃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张道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亚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