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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4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楼基旺与吴城炎、高逸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基旺,吴城炎,高逸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4314号原告楼基旺,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61973********,汉族,住浦江县浦南街道文溪村大溪楼三区**号。被告吴城炎,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61970********,汉族,住浦江县浦阳街道体育场东路**号。被告高逸群,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61968********,汉族,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民主北路*号。原告楼基旺诉被告吴城炎、高逸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由被告按月利1.5分从起诉后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3年1月8日两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2月5日、10月5日、2015年4月5日,被告吴城炎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三张。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提出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吴城炎、高逸群归还原告楼基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吴文伟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张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