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民辖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会利与吕保福、申文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保福,郭会利,申文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保福,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会利,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审被告申文明,男,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县。上诉人吕保福因与被上诉人郭会利、原审被告申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71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吕保福以其现住所地在安阳市殷都区等为由。��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吕保福与原审被告申文明住所地均在安阳县,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吕保福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