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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461号原告王某,X年X月X日出生。被告韩某,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美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