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461号原告王某,X年X月X日出生。被告韩某,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美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