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512号原告:丁某,女,1973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王某,男,1975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长 龚廷明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纪海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