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38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512号原告:丁某,女,1973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王某,男,1975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长  龚廷明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纪海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