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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穆亁增故意伤害案件再审决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黑1124刑监3号原审被告人穆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以(2016)黑1124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77,162.59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穆某某对民事赔偿部分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确有悔意,被害人因此提出谅解,进而可能影响刑事判决定罪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