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廖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197号被执行人廖涛,男,1974年08月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案由:罚金被执行人廖涛犯运输毒品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廖涛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本院于2016年09月30日立案执行,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廖涛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公安机构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管理机构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松涛审判员 刘成良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劲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