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7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谭飞龙与赵绪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飞龙,赵绪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7执620号申请执行人:谭飞龙,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赵绪美,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27民初8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赵绪美欠谭飞龙借款本金710000元,定于2016年8月21日前偿还,并从2015年5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该调解书生效后,赵绪美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谭飞龙于2016年10月17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绪美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100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 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