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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斌与邱爱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邱爱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2313号原告:张斌,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告:邱爱迪,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原告张斌与被告邱爱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邱爱迪的起诉。本院认为,张斌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邱爱迪的起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斌撤回对邱爱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张斌负担。审判员  曹阿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文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