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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桂潮与胡伟文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伟文,梁桂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伟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桂潮,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胡伟文因与被上诉人梁桂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99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告在大良街道经营生意,为避免社会因素干预法院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