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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终2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刘某1、赵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1,赵某,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2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女,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风珍,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某,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风珍,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改,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朝,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1、赵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1、赵某又于2016年10月20日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1、赵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1、赵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上诉人刘某1、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振防审 判 员  郑延铎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蔚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