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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王荣军、陈安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王荣军,陈安平,邱官福,郑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629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70736460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密,该行江口支行信贷员。被告:王荣军被告:陈安平被告:邱官福被告:郑利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王荣军、陈安平、邱官福、郑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王荣军偿还原告本金145000元及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38658.75元和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复息按月利率上浮50%计算),被告陈安平、邱官福、郑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宇鸣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余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荣军、陈安平、邱官福、郑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16日,被告郑利向原告出具一份保证函,同意为被告王荣军在2013年9月16日至2015年12月20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250000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1月10日,原告因被告王荣军的申请,并由被告陈安平、邱官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签订了一份《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合同约定月利率为9.99‰,按年付息,每年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逾期归还贷款本金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逾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4年11月1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王荣军发放贷款145000元。贷款到期后,被告王荣军未归还本金及利息。截至2016年8月12日,被告王荣军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5000元以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累计为38658.75元。该款被告王荣军至今未返还,被告陈安平、邱官福、郑利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4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38658.75元及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被告陈安平、邱官福、郑利负连带责任。被告陈安平、邱官福、郑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荣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被告王荣军、陈安平、邱官福、郑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