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3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郑成兰、宋亚莉与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成兰,宋亚莉,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3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成兰,女,l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亚莉,女,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黄燕,女,汉族,1961年4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王景涛,区长。行政机关负责人张玉亨,副区长。委托代理人石兴玉,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成兰、宋亚莉因诉被申请人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城区政府)制定发布事业单位转企通知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辽行终字第3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郑成兰、郑成兰及宋亚莉的委托代理人黄燕,被申请人顺城区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张玉亨、委托代理人石兴玉、XX,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案件现已审查终结。顺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6年10月9日作出并印发顺编发(2006)16号《关于顺城区对土地经营中心等事业单位转企的通知》(以下简称16号文件),主要内容为:“根据抚委发(2005)20号《抚顺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抚顺市政府召开的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会议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区编委会研究决定,对三十六家事业单位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转为企业。转企后名称重新核定,并到工商部门注册。”顺城区公路管理段在此次转企范围内。郑成兰、宋亚莉系顺城区公路管理段职工,于2006年退休。2014年,郑成兰向顺城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顺城区政府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顺依申请公开(2014)21号《顺城区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向郑成兰公开16号文件。郑成兰、宋亚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6号文件。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行初字第122号行政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郑成兰、宋亚莉要求撤销16号文件的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郑成兰、宋亚莉的起诉。郑成兰、宋亚莉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行终字第381号行政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被诉的16号文件是依据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制定的,其内容是将部分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此类行为属于政策性调整范畴。因此,一审认定16号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郑成兰、宋亚莉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16号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2、16号文件后只有一个公章,16号文件系伪造的。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判决顺城区政府停止违法行政行为,并赔偿7万元经济损失。顺城区政府答辩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郑成兰、宋亚莉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且人民法院能够对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行为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被诉的16号文件,是顺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依照抚顺市人民政府开展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的要求,对部分事业单位性质转为企业的行为。事业单位是否应当进行机构分类改革,转企的标准和程序,完全属于有关行政机关依国家政策进行决策的活动,人民法院对该类依政策实施的行为,无法进行合法性审查,该类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一、二审裁定对郑成兰、宋亚莉的诉讼请求裁定驳回起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郑成兰、宋亚莉申请再审称16号文件系伪造的文件,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项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郑成兰、宋亚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成兰、宋亚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修江审判员 张能宝审判员 苏 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 月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