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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刑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终262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3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7月31日作出(2016)晋07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坚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瑜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