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0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广联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与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联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0237号原告浙江广联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4562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达路以南,十一号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汪兴伟。委托代理人毛和财,系公司员工。被告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七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远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联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广联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广联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浙江广联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莉人民陪审员 罗 松 南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张艳审 判 长 杨 莉人民陪审员 罗 松 南人民陪审员 何 小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