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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3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仕春与秦钧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春,秦钧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初398号原告:陈仕春,退休人员。委托代理人:严敏,系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梅芳,系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钧剑,经商。委托代理人:吉欢欢,系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仕春与被告秦钧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仕春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仕春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仕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仕春负担。审 判 长  张广武审 判 员  曾雨德人民陪审员  柳正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骆 洁 更多数据: